(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联合代理人证明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字。自然人的合伙人应当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应当加盖公章。
(三)全体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
(四)合伙人的主要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副本。合伙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社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作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书复印件。
(五)所有合伙人签署的购买确认书或各合伙人实际支付资金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证明其产权;出租房屋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出租人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事务的授权书;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八)合伙人投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产权,并与全体合伙人协商价格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订的协商价格确认书;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当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需要办理登记的事项,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文件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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