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步:
个别座商或需要称号的个别摊商,应先处理称号预先挂号。
1.咨询后收取并填写《称号(改变)预先核准申请书》,一起预备有关资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我国公民建立个别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间,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许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我国托付评判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我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承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许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送《称号(改变)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称号核准成果
3.收取《公司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起收取《个别工商户开业挂号申请书》;经营范围触及前置答应的(详细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公司挂号前置答应项目目录》),
处理有关批阅手续;
二、第二步:
递送申请资料,资料完全,契合法定形式的,等待收取《准予建立挂号通知书》;
三、第三步:
收取《准予建立挂号通知书》后,依照《准予建立挂号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收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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